关于近期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提示
管理员 2023年09月15日 17:01 浏览次数:

各学院及有关单位:

9月12日我校收到省教育厅工作提示,要求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近期省安委会印发的《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关于印发全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全省危化行业安全生产系统整治工作方案》《关于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关于学习借鉴民爆、工贸行业召开现场会推动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的函》《关于全省“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年”“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关于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中毒和窒息典型事故通报》等7个文件。现就与实验室安全相关工作提示如下:

一、做好实验室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1.依据《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安发〔2023〕3号),《全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黑安发〔2023〕6号)工作要求,各学院及有关单位要对实验室燃气存放和使用情况开展隐患排查和全方位治理,有效化解燃气安全风险,切实维护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2.各学院及有关单位要对燃气管理使用人员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知识技能培训,增强使用人的风险防范、安全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进入使用燃气的实验室前要使用工业用便携式气体检测仪,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

3.使用燃气的各学院及有关单位要落实每日巡查,检查燃气设备日常使用维护情况,建立巡查登记。

4.各学院及有关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中开展应急演练,及时发现问题,完善应急预案确保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够组织师生有序、迅速、安全疏散,将损失降到最低。

5.使用液化石油气等燃气的实验室要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对未安装和安装、使用不规范的实验室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实验室要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石油气瓶,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要及时停用。

二、做好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

1.各学院及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与相关应急措施。

2.各实验室要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购买、领用、登记制度,建立完善购买、领用、登记台账(非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台账可以用手机小程序记录或到实验室管理处领取台账记录本)。确保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数量清晰、位置准确、风险可控、管理有序。危险化学品试剂柜上要张贴存储的化学品名称,并及时更新。

3.各实验室要对危险化学品存储进行规范管理,严格按照化学品属性和配伍禁忌分类存放,不得叠放。化学品包装物上须有符合规定的化学品标签,标签脱落、模糊、腐蚀后应及时补上,如不能确认,则以不明废弃化学品处置。

4.各学院及有关单位要对涉危化学品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应急能力培训,提高安全意识,保障师生实验安全。

三、做好实验室气瓶的安全管理工作

1.各实验室要建立气体(气瓶)购买、使用、登记台账,从合格供应商处采购实验气体。

2.供应商提供的气瓶应有定期检验合格标识,气瓶颜色应符合GB/T 7144《气瓶颜色标志》的规定要求。各实验室应拒绝接收、使用超过检验有效期、设计年限、颜色不清、附件不全的气瓶。

3.涉及有毒、可燃气体的场所,要配有通风设施和相应的气体监测和报警装置等,张贴安全警示标识,配备状态标识牌。

4.存有大量无毒窒息性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液氮、液氩)的较小密闭空间,须安装氧含量监测报警装置。

5.各学院及有关单位要建立实验室气体(气瓶)管理制度,做好应急预案,定期巡查登记,落实人员培训,保障实验室气瓶安全。

四、做好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1.新购入的特种设备取得检验合格报告书后,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的30日内,向属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2.各实验室应在特种设备附近醒目处张贴警示标识、操作规程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

3.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及表、阀检测日期过期的压力容器禁止使用。

实验室管理处

2023年9月15日

上一条:关于严禁电动自行车在实验室和教室停放、充电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实验用管制类化学品采购的通知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21 东北农业大学实验室管理处
联系方式: 点击查询
学校地址:中国 哈尔滨 香坊区 长江路600号
技术支持: 继峰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