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及科研单位:
根据2018年3月19日,学校制定并下发的《东北农业大学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农校发[2018]7号),为切实加强我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管理,规避其在学校教学与科研中引发安全危害风险,保证师生员工的健康安全,特进行全校各教学单位、各个实验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彻底排查工作。
一、重点排查单位:
水利与土木工程学院、工程学院、电气与信息学院;农学院、资源与环境学院、园艺园林学院;食品学院、生命科学学院、理学院、动物医学学院、动物科学技术学院等。
二、彻底排查内容:
1、放射性同位素。如C-14、Cs-137、H-3、I-125、P-32、Se-75、Zn-65、Na-22等各类放射性核素(药品)。
2、放射性装置。如工程探测的中子密度仪、带有放射源的土壤水分探测仪、X光机、CT机等。
3、其他放射性核素或射线装置
三、排查时间:
2018年3月29日——4月15日
四、排查程序:
1、各个学院自查。由学院负责,将各类实验药品柜、各类仪器存放库(场所)进行彻底排查,杜绝死角,特别是对时间久远的陈放的药品和仪器,要深入细致地重点排查,同时要结合国有资产的备案登记进行对照排查,做到万无一失。
2、校管理部门核查。学院排查后,将情况上报校实验室管理处,实验室管理处进行核查确认,登记,上报。
3、针对新发现的以往没有登记备案的废旧放射源射线装置及放射性核素,由学校实验室管理处协调省市有关核辐射与安全管理办公室进行妥当处理。
五、责任分工:
1、本次排查,不追究以往少报、漏报相关人责任,但针对此次排查,要予以高度重视,不得走过场、不得马马虎虎、不得再次形成漏查、漏报、少报的情况,否则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2、按照《东北农业大学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要求,针对放射性核素及射线装置的排查,具体实验室的实验员(或具体使用人)负具体责任,主管副院长承担主要领导责任,院长负总责,实验室管理处作为学校实验室与教学条件的管理部门,负有管理与监督责任。
3、排查后,依序签字,上报,确保排查结果的真实,彻底,万无遗漏。
六、有关要求:
1、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严禁个人及单位再行购置新的放射性核素及射线装置(学校不提供有关购置许可证)。
2、现已购置的放射性核素(药品),须按国家规定做好存贮、保管、使用等,并将情况及时上报校实验室管理处备案。相关使用人须加快科研进程,尽快完成相关实验,或通过委托实验的方式,由有资质的机构(单位)代为实验。
3、已有废旧射线装置,或已购置的教学科研用核子密度仪、水分测定中子仪等,须上报备案,由实验室管理处协调上级部门妥善处置。相关实验、教学课程由学院协同相关企业,通过校企合作,委托实验或现场实践教学等形式进行。
七、联系方式:
请各学院于4月15日前,将附件中《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排查情况呈报表》纸介版签字、盖章后送至主楼804室。
实验室管理处:55191845 赵青山(实验室管理科科长)
55190132 贾树英(实验室管理处副处长)
附件:《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排查情况呈报表》东北农业大学实验室管理处2018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