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 管理员 2021年11月24日 13:57 浏览次数: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分总则,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101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特种设备安全法突出了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明确规定:在生产环节,生产企业对特种设备的质量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pdf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pdf】已下载次 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 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