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是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987年9月5日通过,自1988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于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最新修正是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pdf